参保登记首次参保或者新生儿需要做参保登记才能缴费,参保登记需要提供户籍或者身份等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参保登记联系电话:7279160。参保登记地址:陆川县医疗保障局(温泉镇学宫巷3号,即陆川第一小学斜对面)或各镇医保中心经办点(办公地点设在各镇卫生院)
参保缴费参保范围:广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居民;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区户籍人员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广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缴费标准: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350元/人·年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从出生之日起算)完成参保缴费的,缴纳350元/人·年
缴费时间:正常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保费
特殊人员:特殊人员缴费补助采用先交后补的方式
缴费方式线上缴费:可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点击“办一办”→个人缴社保费→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自主缴费→选择医疗保险陆川县医保局→点击查询→确定完成支付
线下缴费:陆川政务中心四楼税务窗口或者各乡镇税务分局(税务咨询电话7333659),各信用社网点
缴费查询:缴费4个工作日后,进入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一办”→个人缴费缴社保费→选择本人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和姓名登陆→缴费证明查询。(注:进入功能系统会自动带出登入人姓名及证件号码,如需查询他人缴费信息,可通过修改姓名及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的关系连续缴费:指上一个年度有缴费记录,且在当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交清下一年度费用,待遇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逾期缴费:指上一个年度有缴费记录,但是缴费时间在2月底以后的,足额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后,从次月1日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指上一个年度没有缴费记录,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初次缴费:指没有缴费记录: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在缴费后次月1日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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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药使用审批
1、责任医师签署待遇资格备案和年度核验鉴定意见,异地医疗机构可由临床科室主任填写鉴定意见。
2、特药待遇资格备案提交出院记录、疾病证明、相关检查报吿等资料。特药待遇资格年审提交门诊病历(须有特药使用就诊记录);
3、在医院住院和门慢取药,最后一栏医保经办机构意见不填;如需到指定药店购买特药,最后一栏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填写。
4、需要门慢购药填写此栏为特药待遇资格备案、年审时选填,住院用药时不填。
5、第一批指定药店可选: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玉林大药房、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玉林金旺路药店、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城站路药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玉林市一店、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玉林名山分店、广西玉林东方药药业有限公司城西大药房。
6、每申请一种特药填一张申请表。
7、因病情变化或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备案医院和购药指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管理 办理备案及取消流程异地就医备案申办流程:
(1)提供居住证的:1.患者本人异地居住证;2.患者本人身份证;3.代办人身份证。登记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变更城市或取消备案。
(2)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居住证写个人承诺书的:1.患者本人身份证;2.代办人身份证。登记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变更城市或取消备案。
取消异地就医备案申办流程:1.异地备案时填写的《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2.患者本人身份证;3.代办人身份证。
异地急诊备案申办流程:1.疾病证明书;2.急诊病历;3.入院记录;4.外伤患者还需提供医院的外伤核查表;5.患者身份证复印件;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急诊备案必须从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上材料,经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办理急诊备案。
需再次转诊转院(转同一医院)申办流程:1.患者身份证复印件;2.上次转诊转院时的《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信息表》;3.疾病证明书(需有医师提出住院复诊的书面建议);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备注注意事项:
1.如备案期间发生突发医疗,请在5个工作日内到医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2.市外居民报销要凭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
3.备案或者取消备案可以在网厅办理,网厅地址:http://wsdt.ybj.gxzf.gov.cn
基金监管1.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3.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4.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5.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6.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7.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⑴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⑵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⑶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9.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举报电话:0775-7271859、0775-727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