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门诊排班表
门诊时间:8:00-11:30 14:30-17:30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儿科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康复医学科 林广火
林广火
林广火
林广火
林广火
林广火
内科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皮肤性病科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外科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温桂新
林瀚
消化内科 宁强
宁强
宁强
宁强
宁强
宁强
心理卫生诊室 韦舒严
韦舒严
韦舒严
韦舒严
韦舒严
韦舒严
中西医内科 吕德文
吕德文
吕德文
吕德文
吕德文
吕德文
中医诊室 丘健明
丘健明
丘健明
丘健明
丘健明
就诊指南
  • 参保登记
    首次参保或者新生儿需要做参保登记才能缴费,参保登记需要提供户籍或者身份等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参保登记联系电话:7279160。参保登记地址:陆川县医疗保障局(温泉镇学宫巷3号,即陆川第一小学斜对面)或各镇医保中心经办点(办公地点设在各镇卫生院)

    参保缴费
    参保范围:广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居民;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区户籍人员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广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缴费标准: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350元/人·年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从出生之日起算)完成参保缴费的,缴纳350元/人·年
    缴费时间:正常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保费
    特殊人员:特殊人员缴费补助采用先交后补的方式

    缴费方式
    线上缴费:可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点击“办一办”→个人缴社保费→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自主缴费→选择医疗保险陆川县医保局→点击查询→确定完成支付
    线下缴费:陆川政务中心四楼税务窗口或者各乡镇税务分局(税务咨询电话7333659),各信用社网点
    缴费查询:缴费4个工作日后,进入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一办”→个人缴费缴社保费→选择本人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和姓名登陆→缴费证明查询。(注:进入功能系统会自动带出登入人姓名及证件号码,如需查询他人缴费信息,可通过修改姓名及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的关系
    连续缴费:指上一个年度有缴费记录,且在当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交清下一年度费用,待遇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逾期缴费:指上一个年度有缴费记录,但是缴费时间在2月底以后的,足额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后,从次月1日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指上一个年度没有缴费记录,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初次缴费:指没有缴费记录: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在缴费后次月1日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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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药使用审批

    1、责任医师签署待遇资格备案和年度核验鉴定意见,异地医疗机构可由临床科室主任填写鉴定意见。      
    2、特药待遇资格备案提交出院记录、疾病证明、相关检查报吿等资料。特药待遇资格年审提交门诊病历(须有特药使用就诊记录);
    3、在医院住院和门慢取药,最后一栏医保经办机构意见不填;如需到指定药店购买特药,最后一栏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填写。
    4、需要门慢购药填写此栏为特药待遇资格备案、年审时选填,住院用药时不填。
    5、第一批指定药店可选: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玉林大药房、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玉林金旺路药店、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城站路药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玉林市一店、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玉林名山分店、广西玉林东方药药业有限公司城西大药房。
    6、每申请一种特药填一张申请表。
    7、因病情变化或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备案医院和购药指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管理
    办理备案及取消流程
    异地就医备案申办流程:
    (1)提供居住证的:1.患者本人异地居住证;2.患者本人身份证;3.代办人身份证。登记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变更城市或取消备案。
    (2)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居住证写个人承诺书的:1.患者本人身份证;2.代办人身份证。登记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变更城市或取消备案。
    取消异地就医备案申办流程:1.异地备案时填写的《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2.患者本人身份证;3.代办人身份证。
    异地急诊备案申办流程:1.疾病证明书;2.急诊病历;3.入院记录;4.外伤患者还需提供医院的外伤核查表;5.患者身份证复印件;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急诊备案必须从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上材料,经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办理急诊备案。
    需再次转诊转院(转同一医院)申办流程:1.患者身份证复印件;2.上次转诊转院时的《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信息表》;3.疾病证明书(需有医师提出住院复诊的书面建议);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备注
    注意事项:
    1.如备案期间发生突发医疗,请在5个工作日内到医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2.市外居民报销要凭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
    3.备案或者取消备案可以在网厅办理,网厅地址:http://wsdt.ybj.gxzf.gov.cn

    基金监管
    1.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3.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4.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5.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6.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7.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⑴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⑵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⑶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9.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举报电话:0775-7271859、0775-7279150。
  • 参保范围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登记
    1.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办理。
    2.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wsdt.ybj.gxzf.gov.cn/)或前往医保部门业务前台申报当期参保人员增减(包括新录用人员、新调入人员、辞退、调出人员、退休、死亡等变动)登记信息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护照等)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当年缴费单位和个人工资总额有变动的,按新变动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2.新成立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用人单位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方式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按月征缴,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wsdt.ybj.gxzf.gov.cn/)或前往医保部门业务前台查询、核对征集明细等相关缴费数据,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的第1个月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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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药使用审批
    1、责任医师签署待遇资格备案和年度核验鉴定意见,异地医疗机构可由临床科室主任填写鉴定意见。      
    2、特药待遇资格备案提交出院记录、疾病证明、相关检查报吿等资料。特药待遇资格年审提交门诊病历(须有特药使用就诊记录)。
    3、在医院住院和门慢取药,最后一栏医保经办机构意见不填;如需到指定药店购买特药,最后一栏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填写。
    4、需要门慢购药填写此栏为特药待遇资格备案、年审时选填,住院用药时不填。
    5、第一批指定药店可选: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玉林大药房、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玉林金旺路药店、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城站路药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玉林市一店、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玉林名山分店、广西玉林东方药药业有限公司城西大药房。
    6、每申请一种特药填一张申请表。
    7、因病情变化或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备案医院和购药指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备案及取消流程
    异地就医备案申办流程:
    (1)提供居住证的:1.患者本人异地居住证;2.患者本人身份证;3.代办人身份证。登记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变更城市或取消备案。
    (2)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居住证写个人承诺书的:1.患者本人身份证;2.代办人身份证。登记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变更城市或取消备案。
    取消异地就医备案申办流程:1.异地备案时填写的《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2.患者本人身份证;3.代办人身份证。
    异地急诊备案申办流程:1.疾病证明书;2.急诊病历;3.入院记录;4.外伤患者还需提供医院的外伤核查表;5.患者身份证复印件;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急诊备案必须从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上材料,经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办理急诊备案。
    需再次转诊转院(转同一医院)申办流程:1.患者身份证复印件;2.上次转诊转院时的《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信息表》;3.疾病证明书(需有医师提出住院复诊的书面建议);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备注注意事项:
    1.如备案期间发生突发医疗,请在5个工作日内到医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2.市外居民报销要凭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
    3.备案或者取消备案可以在网厅办理,网厅地址:http://wsdt.ybj.gxzf.gov.cn

    基金监管
    1.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3.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4.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5.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6.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7.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⑴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⑵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⑶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9.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举报电话:0775-7271859、0775-7279150。


  •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变化确需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的,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新入院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并及时、准确、真实的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结算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严禁将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十)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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